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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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5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三江路口(郑应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44125966J。
法定代表人:寿建勇。
被执行人: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东社区中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95772877Q。
法定代表人:张志均。
被执行人:张志均,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均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944758.50元、律师代理费73000元及担保费3300元合计3021058.50元、相应加付的利息损失。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2133.50元,执行费32831.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均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5053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雨光
审判员张耀泽
审判员张方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