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行初477号
原告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划龙桥路宏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陈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彬剑、何菲,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姜祥林,局长。
第三人蔡志豪,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蔡志豪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叶权荣
人民陪审员  林学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李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