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3民初336号
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黄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816336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朋大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56139470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朋大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朋大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