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670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13534。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成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代光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代光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