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21民初1546号之二
原告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8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8元,由原告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萍
书记员 刘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