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5民初2230号
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909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在价值8090921元的范围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9092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书记员  马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