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5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黄河路南段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9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宁,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兴海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程广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