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675号
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6AEQT5B。
住所地:开封市杨岗村杨岗西路019号。
法定代表人:贺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豪,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2015F。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黄河路南段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9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被告:杜海滨,男,回族,1983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海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海滨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海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6元,由原告开封拓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