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60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申请人:开封圣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745XN
住所地:兰考县开兰大道南侧景海湾A区33号楼一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2015F。
住所地:兰考县黄河路南段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被申请人:张东启,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京海湾A区。
被申请人:白洋,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住兰考县。
关于**与开封圣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启、白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圣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启、白洋名下银行存款1550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155039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开封圣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启、白洋名下银行存款15503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鲁鸣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