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83民初6711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之子。 被告(并案原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安居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2015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并案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腾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3月16日,每月工资8000元整,共计88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2年4月22日入职腾达公司,在该工地承包的(***立纺织品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中担任浇筑工,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整,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到2023年3月16日***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双方多次谈及工伤赔偿无果,公司也不配合***做工伤认定。***被逼无奈只能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确认***和腾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两次仲裁腾达公司均未到庭,导致很多应该由腾达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仲裁院没有收到。直接导致入职时间不准确,工资标准不准确。***银行流水是腾达公司给包工头的生活费,被仲裁院依此判定工资标准。***在仲裁一案中提交了(劳动关系裁决书),证明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还提供了***的代理人与包工头的聊天转账截图,证明工资标准,但是***对***提交的证据未对腾达公司作出实质审查就作出了裁决。***认为***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特提起诉讼。 被告(并案原告)腾达公司辩称:***起诉不是事实,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被告(并案原告)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腾达公司不向***支付双倍工资1000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在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2022年4月22日与腾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23年3月16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平均工资8000元。请求裁决腾达公司支付从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要求仲裁事项不是事实,双方于2022年7月2日已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因当时腾达公司没有参加***审,未向***提供该劳动合同书,导致了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书。为此,腾达公司特提起诉讼。 原告(并案被告)***辩称:1.***从未与腾达公司签署过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末页的签名系伪造;2.腾达公司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时,均未提供劳动合同书,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3.***在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与腾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腾达公司以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缴纳住院费和生活费,而在本案中又提交劳动合同书,自相矛盾,真实的反映了腾达公司在逃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4.***申请仲裁,要求腾达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腾达公司接到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日,腾达公司与***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工程完工,人员退场止;***从事硂工工作;工作地点为郑州市伟立纺织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00万件运动帽及纺织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的工资标准为150元/天。2023年8月7日,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3)411号仲裁裁决书,*****与腾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裁决腾达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00元。双方对该裁决书均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1.2023年6月6日,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3)27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腾达公司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腾达公司向***发放劳动报酬,为***缴纳社保,***从事的工作是腾达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确认***与腾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腾达公司在该仲裁审理过程中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证据;2.腾达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022年9月、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向***发放工资;3.***申请对腾达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因逾期未缴纳评估费用,被退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案中,***向腾达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腾达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与***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否认该《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应当由***承担反驳腾达公司请求的举证责任,经本院释明,***申请笔迹鉴定,但是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被退回,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本院认定***与腾达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主张其自2022年4月22日起即与腾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结合***与腾达公司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的时间为2022年7月2日,那么,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期间,腾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本院认为,从***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7月2日期间,***在腾达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腾达公司向***发放过工资,故***主张其与腾达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但结合***提交的交易明细清单和腾达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来看,自***与腾达公司2022年7月2日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腾达公司于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向***账户转款用于发放工资,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的月份与发放工资的月份,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次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一般特点。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22年7月。综上,因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要求腾达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腾达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和并案案件受理费各自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