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彬雅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8052W。
法定代表人:尹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瑜,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27。
法定代表人:车朝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青,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8H21X。
法定代表人:邓尚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222010079T。
法定代表人:孙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洲,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谢振东,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华彬雅店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谢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彬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闫亚君
审 判 员 马 莹
审 判 员 丁 辉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燕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