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聚润祥建材有限公司、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4执1467号
 
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润祥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聚润祥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聚润祥建材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材料款192638.22元。申请执行费764元由申请执行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聚润祥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638.22元,申请执行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办理了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2790元,申请执行人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04执14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11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