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写字楼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审被告:齐宝庆,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宝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该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其系在程序性事项作出生效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的请求亦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王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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