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军亿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异2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13-1-1002。
法定代表人:王冬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军亿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
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子村南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赵亚民,董事长。
第三人:赵绍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公民身份号码
120113196210092436。
第三人:赵亚民,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
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村繁荣北街3排4号,公民身份号码
1201131969123140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军亿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赵绍军、赵亚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津01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赵绍军、赵亚民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绍军、赵亚民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原被执行人天津市军亿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所负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绍军、赵亚民不服该裁定,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2022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2)津0113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津01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由本院重新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变更第三人赵绍军、赵亚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第三人赵绍军、赵亚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大琨
审判员  韩广柱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