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亚民,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军亿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赵亚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津01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津01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
二、由本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王京梅
审判员 聂 松
审判员 张迎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心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