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5659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13-1-1002。
法定代表人:王冬利,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