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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075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英,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13-1-1002。
法定代表人:王冬利。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旷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