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26号
申请人:沧州峰佳盛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MA0DB6XPXU。
法定代表人:冯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公民身份号码9112011009××××××××。
申请人沧州峰佳盛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454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峰佳盛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峰佳盛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4543.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