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3376号
原告:***,男,满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兴城市。
被告:***,男,满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个体,住兴城市。
被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