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01号

原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月,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宾,系***儿子。

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原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