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01号
原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月,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宾,系***儿子。
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原告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