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恢8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曲阳大厦六层山***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545N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5诉前调14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2)鲁0215执1698号。2022年8月17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案号(2022)鲁0215执恢86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诉前调146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