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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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215执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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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曲阳大厦六层山***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545N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5诉前调14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410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2年6月28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237元,转本案执行费18241元,余款524996元全部发给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已执行524996元,尚未执行1059109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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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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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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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