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异26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古城村12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R545N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金城大厦A座3层3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093569617H。 法定代表人:代志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志美,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于宗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