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湘12**执2101号
***、***:
怀化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你们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67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怀化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317909.12元: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136246.7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化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在立案前与申请人已和解履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