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沿江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锋,男,196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据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予以惩戒。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房产暂不能处置,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中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