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坪镇菜马路(锐明大厦)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湘10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 容
审 判 员 肖知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