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6917687200,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菜马路1号(锐明大厦)第1栋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凯迪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的工程款456万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456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凯迪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的工程款456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朱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