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坪镇莱马路(锐明大厦)第1栋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
被告:桂阳家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家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淙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柏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栗 瑶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