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宣威市祥景建筑工程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希建,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琳,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慧,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上诉人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田 田
审 判 员  史 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梦瑶
书 记 员  李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