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895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琰,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诗洪,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设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7119E。
法定代表人:庄玉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生,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曲靖市文化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0302MB1A68639U。
法定代表人:程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琴,女,壮族,1986年1月13日生,系该单位公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云,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70元,减半收取164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武敬涛
人民陪审员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崔连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