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172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总经理。
被告:黄维,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人民陪审员 赵联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