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81执1252号
申请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
住所: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宣威市人民法(2021)云0381民初78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81926.55元,执行费202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银行互联网等进行查控及传统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与南宁××路××大厦××幢××层××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8)曲靖市不动产权第0××4号】及坐落于曲靖市××路××小区××幢××层××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8)曲靖市不动产权第0××0号】,因该房屋有抵押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龙
法官助理 刘天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