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沾益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303财保15号 申请人:**市沾益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P7FMMXG,住所地:云南省**市沾益区金龙街道玉光社区白沙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沾益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19225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函,为该笔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承诺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19225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