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382执54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X。
被执行人: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X。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字第272号调解书书,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XXX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浙0382执5407号,执行标的为324822.5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