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597号
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浙水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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