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空间信息有限公司

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6366号 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德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1元,减半收取11155.50元,由原告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 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