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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原告***诉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状,以(2015)杭余良立预字第3号进行诉前登记,后本案转入诉讼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从事水泥工匠工作,临时受雇于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7日,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原告***在闲林街道西坞畈公寓做工,因工地突然断电,导致原告***在接电线时跌入地下室的窨井受伤。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系该公司的劳动者,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2014年3月7日即工伤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应按劳动工伤程序解决工伤事故。原告***对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前述提答辩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杭州银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亦予以认可,因此,原告***因工受伤,应先行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4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