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3号龙大综合楼四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大道109号五金灯具市场五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原审仅凭盖有上诉人印章的空白收据和未得到发包方认可身份的石国庆证言就认定被上诉人为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应当综合考察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材料、工程款支付对象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以便准确做出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