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申特种调节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某某种调节阀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962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种调节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李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种调节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哲
打印:贺哲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