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3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镇建设中路1号。 被执行人: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中社区龙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2执30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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