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1883号
原告:**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中社区龙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广西骏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