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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锐纳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7民初739号 原告:新疆锐纳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S7幢2层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达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新疆克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锐纳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璟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锐纳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锐纳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