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

1400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400号
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梭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春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根涛,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刘垛居委会四组1幢。
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城市中泰堵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