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商初字第00746号
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第三层0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