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1516号
申请人: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252.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252.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