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1516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创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