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75T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华意路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83J61。 法定代表人:**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2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9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4154.28元,优先偿付执行费695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459.28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