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平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4560号之一
原告: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京路4号612房。
法定代表人:吴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丹,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端云北路东侧一号第二栋(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室501房)。
法定代表人:杨顺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平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96元,由原告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莫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