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0128号
原告:上海艺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XXX号XXX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包某某。原告上海艺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原告上海艺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