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2484号
原告:固镇县示***园,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名人花园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镇县示***园诉被告安徽远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固镇县示***园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固镇县示***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镇县示***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固镇县示***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邵 敏